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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14631号“LAFYEMANO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7 10:18 阅读()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州新士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对被异议人郑州新士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114631号“LAFYEMAN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FYEMANO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兰地;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6990号“拉菲”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14631号“LAFYEMAN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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