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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证环节中需要妥善行使答辩权
发布于 2021-09-06 10:06 阅读()
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常见的流程通常是“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答辩→证据交换(将答辩方文件及证据交于申请方)→审理并作出裁定”,这其中的“证据交换”也常被称作“质证”,即针对对方理由及证据,从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这里同时也包括了针对对方阐述的对我方不利的观点和质疑而进行的说明与答辩。
笔者注意到,在上述常见流程中,第一次证据交换后,如果出现了新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的事实、证据,评审部门可以再次下发证据交换通知(第二次证据交换将申请方质证意见及证据交于答辩方,第三次则相反,以此类推)。这是因为与法庭诉讼程序不同,商标评审除在口头审理中可以让双方当场对对方理由及证据进行质辩外,一般都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辩,由评审部门将一方意见及证据转交另一方,这就产生了多次证据交换的可能。
具体以某件商标(以下简称“A商标”)案件为例。A商标于2017年申请,中间经过异议程序最终于2019年11月8日获准注册。
客户甲看中A商标名称,2020年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受让该商标相关事宜,而在受让申请提交后几天时间,A商标被乙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评审部门下发了无效宣告案的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其中答辩通知书因前述转让尚未被核准故而发送至原商标注册人,流程显示答辩通知发出后2个半月左右该商标被核准转让,又二十天后评审分案。
此时,因商标权利人名义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评审部门向客户甲发出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证据再交换通知书,以便商标受让人也可以及时的参与到案件中,行使质辩权。因客户甲地址发生变化未能及时收到邮件,客户甲委托代理机构到大厅领取了此两件告知书及通知书并向代理机构就该案做了相应咨询。
通过询问商标原注册人得知其并未行使答辩权,而通过对案件申请人乙公司的理由及证据进行梳理后发现,可以通过质证陈述意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据进行质辩。
本案中,代理机构通过对申请人证据中体现的名义与实际名义不一致,对该些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予以质疑;通过对申请人证据系自制、所谓销售情况无对应转账及发票证据佐证,对该些证据客观真实性予以质疑;通过对申请人证据并无时间显示,对该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质疑等。
最终经评审部门审查,A商标被予以维持注册。
本案中,客户甲虽因转让尚未完成而没能在第一次的答辩环节中行使答辩权,但是在证据交换环节,通过质证意见的方式及时行使了对对方理由及证据进行质疑、对己方情况进行说明的权利。
本案之外,质证环节作为评审的中间环节容易被忽视,无论是提出申请一方还是答辩一方都可能以为在第一次陈述和提供证据就足以达到目的,却忽略了质证环节给予了再次向对方反击的机会。而当评审部门发送两次以上的证据交换通知则更应引起重视,因为此时的证据交换往往是足以引起案情变化的重要事实和证据,所以要谨慎应对每一次的证据交换,充分行使质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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