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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52468号“ALICE'S CONFESSIO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1 14:52 阅读()

 
  异议人: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优趣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优趣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352468号“ALICE'S CONFESS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ICE'S CONFESSION”指定使用于第14类“项链”、第18类“人造革”、第25类“内衣”、第35类“广告材料分发”等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在第14类商品上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第16370662号“ALI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盒;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52468号“ALICE'S CONFESSION”商标在“项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