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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91136号“开心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1 14:27 阅读()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亚盛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亚盛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591136号“开心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牛奶制品”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0854857号“开心包”商标已被撤销,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72480号“开心包”、第11160979号“开心”商标、在先申请的第37002903号、第37002904号、第34774980号“开心”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第30类“茶;糖”、第32类“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60980号、第1030965号“开心”、第35372479号“开心相伴”、第35372481号“开心分享桶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28658976号“开心”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婴儿食品”、第29类“奶昔;奶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91136号“开心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