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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处理有哪些

发布于 2021-08-31 14:14 阅读()

《商标法》第5章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4条、第25条对可以撤销的注册商标的范围、行使撤销权利的机关、提出撤销申请人的范围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可以撤销的注册商标范围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可以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中,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包括: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此外,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也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予以撤销。
 
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护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被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决定或裁定注册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注册商标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