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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69144号“NION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09:56 阅读()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姚恺文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恺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269144号“NION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IONN”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引擎盖、车辆引擎罩”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87428号“NIO及图”商标,第20259542A号、第19908980A号“NIO”商标,第20259545A号“NIO蔚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08980号“NIO”商标、第20259545号“NIO蔚来”商标、第20259538号“蔚来NI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引擎、跑车、汽车”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69144号“NION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