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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

发布于 2021-08-28 08:43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众号“每周一案”专栏。本周发布典型案例如下:
上诉人刘晓生与被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祥兴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兴发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1530515149.9、名称为“电源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专利权人为刘晓生。祥兴发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8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无证据表明涉案QQ空间具有公开性,其中的外观设计照片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祥兴发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QQ空间中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QQ空间中的外观设计照片在申请日前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被诉决定中的相关认定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刘晓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