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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93826号“艾美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14:23 阅读()
异议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中山市南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南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093826号“艾美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美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第11类。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在第11类“灯;燃气炉;电磁炉;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家用);龙头;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上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69452号“艾美特”商标、第3449369号“艾美特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乙炔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93826号“艾美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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