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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近似判定标准的完善

发布于 2021-08-24 13:48 阅读()

1、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的情形规定更加明确
 
2、完善了外文商标近似的情形
 
征求稿增加了三个字母外文商标的近似判定:商标由三个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但字形相近,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并注释 “个别字母不同”包括变字母、增加或减少字母、临近字母变换顺序等。需结合商标的文字长度、字体、外形设计、有无含义、不同点所处位置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近似。
 
征求稿增加了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的字体或设计不同的情形。
 
这几个部分的内容与当前的审查实际情况基本一致,笔者认为补充的非常好,一方面使得外文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在结构和内容尚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可为商标审理等后续环节提供参考依据,提高了标准的指导性。
 
3、将拆分申请、组合侵权的情形纳入标准
 
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的保护,征求稿在表述上由现行标准的“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修改为“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更能满足审查审理实践的应用,更新案例时,加入了“六风”“必味”“居酱”的组合驳回案例,使得案例列举更加丰富,也为审查中的组合驳回提供了理论依据,有利于在审查环节对知名商标主动保护。
 
4、增加了普通商标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同一申请人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因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在功能作用、使用方式、使用条件、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同时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商标,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其品质等方面产生误认,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