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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文化商标保护建议

发布于 2021-08-23 09:17 阅读()

(一)识别并注册关键性商标
 
高校大规模地进行商标注册,所需注册与维持成本较高,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因此高校应当识别出关键性商标,有选择性地申请商标注册。首先,应当考虑优先注册能够体现学校身份,与学校品牌和办学优势紧密联系的商标,比如中英文校名简称、历史名称、校徽,以及最具代表性的建筑标志等,均具有注册商标的必要性。其次,在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学校可申请注册少量能够创造商标许可价值的校园文化标识,但判断商标许可价值应当考虑多重因素,商标许可使用不仅与高校本身的影响力有关,还应当考察实时的以及未来的市场需求,对许可使用价值较大的商标进行注册才有利于实现商标的经济价值。[5]
 
高校在申请注册校园文化商标时应当避免盲目性,尽可能减少对公共领域商标的独占。对于不可能实际使用并且不易与高校产生联系的商标类别,没有申请注册必要,部分高校将其校园文化标志进行全类注册的行为,反而造成了人力财力浪费。对于普通会议报告、校园活动等而设计的一次性标识,不具有品牌价值与经济价值,亦无注册必要。
 
(二)加强自身商标维权意识
 
在商标维权过程中,高校的反应存在明显迟缓迹象,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为了有效预防商标抢注行为,高校应当定期及时地进行商标监测,对于可能损害自身权利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对自己即将期满的商标及时提出续展申请。为了弥补高校与企业之间市场觉察能力的差距,高校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教师成立专业团队,洞察市场动态,及时发现企业“搭便车”的行为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在商标许可与转让方面,高校应当加强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如中山大学针对校园文化商标转让或许可等商业性使用做出相应规定:学校对其品牌用品实施专营,其他用作商业目的方应当申请学校审核批准,与校方签订对应合同,在合同允许时间、地点范围内使用。[7]在审查备案过程中,高校应当谨慎辨别对应的商品属性,避免将校园文化商标用于可能影响高校声誉的商品上,以防高校的社会评价降低。
 
(三)立法层面完善对校园文化商标特殊保护
 
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体,对其所拥有的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的范围存在很强局限性,高校在商标争议中往往会因为商标实际使用问题处于被动局面。我国《商标法》为了促进商标使用,防止商标囤积,于第49条第2款对商标“撤三”制度进行了规定,部分没有实际投入使用或者使用不足的校园文化商标将会因此面临撤销风险。建议立法层面在维护市场稳定公平竞争情况下,考虑兼顾类似于高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在商标使用方式的特殊性,对校园文化标识的保护制定特使性规定。
 
立法层面对校园文化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完善应当考虑诸多方面:审查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对于涉嫌侵犯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应当严格审核,排除搭高校便车的嫌疑;应对“撤三”制度,将高校商标公益性使用纳入实际使用范围,对撤销校园文化商标持谨慎态度;对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申请注册商标范围予以合理限制,明确校园文化标识注册边界,降低对公共领域商标的独占,一定程度上遏制高校与社会公众的商标竞争。从立法层面特殊保护高校校园文化,不应是无限制地倾斜保护,应当把握好高校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