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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25717号“合动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0 17:18 阅读()

  异议人: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超合动力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超合动力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2625717号“合动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动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轮胎翻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996917号、第28124463号“合力 HEL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336515号“合力”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轮胎翻新”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叉式装卸车”商品上的“合力 HELI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叉式装卸车”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25717号“合动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