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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60938号“华美沃龙 HUAMEIWL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8 17:26 阅读()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760938号“华美沃龙 HUAMEIW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美沃龙HUAMEIWLONG”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围栏;防水卷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16794082号“龙”、第19873302号“龙牌”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塑料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虽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60938号“华美沃龙 HUAMEIW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