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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节目被诉侵权 节目著作权被侵犯赔偿损失10万元
发布于 2020-02-12 16:09 阅读()
中国杂技团的表演是观众最喜欢的节目之一,但是一个戏曲曲艺类《俏花旦--集体空竹》的春晚节目被诉侵权,据说是中国杂技团认为该节目著作权被侵犯赔偿损失10万元。现在原告和被告方各执一词,到底有没有侵权?接下来我们一起去看看案件是怎样判决的吧!
据悉,中国杂技团认为由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表演、许昌县广播电视台录制、腾讯公司播出的《俏花旦》杂技节目侵犯了其节目的著作权,故起诉上述三方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昨天下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涉案节目与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相似度90%以上。中国杂技团称,该节目获得各类国内外大奖,并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其中包括2005年2月在法国公演的《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著作权登记证书,《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编导著作权,《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的音乐著作权,“俏花旦”文字商标已经在商标局的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进行注册。
中国杂技团认为,《俏花旦》节目的演出是严重的抄袭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庭上,腾讯公司辩称,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根据后台记录显示,涉案视频已被及时删除。
许昌电视台则称,电视节目录制过程经过张硕杂技团的合法授权,不存在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但愿意配合原告消除影响。
“原告的作品也不是原创的,抖空竹是中国传统的杂技节目,我方有权利表演。”张硕杂技团代表称,《俏花旦》节目中的服装来自中国传统戏曲中的旦角,王氏杂技后人传授给张某,不存在侵权以及抄袭原告节目的事实。
原告方认为,起诉是针对《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而不是针对空竹杂技艺术本身。庭上,原告中国杂技团出示《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原创材料以及著作权登记书,证明版权归属。原告中国杂技团当庭播放了《俏花旦--集体空竹》演出视频,并与被告的视频进行对比,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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