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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47335号“自然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6 11:28 阅读()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自然束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自然束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7947335号“自然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然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8800号“自然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口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59524号、第20167011号“自然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的“自然堂”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47335号“自然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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