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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19198号“楼邦贝”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3 15:09 阅读()
异议人: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楼邦(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楼邦(广东)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519198号“楼邦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楼邦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墙砖黏合剂;纺织品阻燃涂层用化学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511389号“楼金贝LOUJINBE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着色剂;油性颜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30041166号“楼金贝LOUJINBE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防水浆消泡剂;胶木粉”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88869号“楼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上浆剂;工业用粘合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固化剂;建筑业用黏合剂;墙砖黏合剂”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楼邦”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楼邦”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19198号“楼邦贝”商标在“固化剂;建筑业用黏合剂;墙砖黏合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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