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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05117号“英玢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3 14:38 阅读()

  异议人:英玢特(徐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菏泽开发区百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玢特(徐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005117号“英玢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玢特”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90941号“ING FEN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贴剂;膏剂;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相近,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地区将“英玢特”作为商标及商号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05117号“英玢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