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8416428号“CS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30 09:45 阅读()
异议人: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间市亚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间市亚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8416428号“CS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SK”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轴;陆地车辆联动机件;陆地车辆推进装置;陆地车辆变速箱;汽车链;汽车刹车片;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3075号“CST及图”商标、第3023071号“CST及图”商标、第21207992号“CS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汽车车轮;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手推车;马车;水上运载工具;空中运载工具;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车辆用轮胎、自行车轮胎、充气外胎(轮胎)”商品上的“CST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16428号“CS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36177718号“冰雪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1-15
-
第43463946号“人二创”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1-15
-
德媒:绿色技术专利,中国处于领先德国 11-15
-
光明乳业获赔25万 11-15
-
钟薛高申请“别内卷”商标被驳回 11-15
-
北京“无印良品”VS日本“无印良品” 11-15
-
“科创板专利第一案”尘埃落定 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