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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3585号“厦普智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30 09:38 阅读()

     异议人:夏普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厦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夏普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嘉兴厦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6823585号“厦普智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厦普智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马达和引擎用冷却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2302号、第1336878号“夏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运输机;电榨汁器”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接收机”商品上的“夏普”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厦普智汇”的显著部分文字“厦普”与异议人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夏普”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23585号“厦普智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