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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波司登商标注册案的刑罚问题

发布于 2021-06-30 09:22 阅读()

经沈某康联络,并由其提供面料、辅料,任某军、李某泉(均另案处理)、余某加工了假冒波司登注册商标六个款式的羽绒服共计300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267000元。其中余某在自己的服装加工作坊加工了其中三种款式的假冒波司登注册商标的羽绒服共计150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50000元。上述加工完成的羽绒服中的2240件,由沈某康送至林某的经营场所,并由林某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林某、沈某娟、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至四年,并处罚金。经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不均衡,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