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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47656号“纤女搭档SLIMP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8 11:06 阅读()

  申请人:北京纤女搭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47656号“纤女搭档SLIMP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1656号“纤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91646号“S纤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纤女搭档”及英文“SLIMPAIR”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纤女搭档”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纤女”、引证商标二的汉字“纤女”,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