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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10569号“XIUZH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7 12:04 阅读()

  异议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红洲
  异议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红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7810569号“XIUZ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UZHENG”指定使用于第5类商品“医用敷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3398号“修正堂XIUZHENGT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医用敷料;牙填料”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的“修正”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读音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可能使异议人商标声誉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10569号“XIUZH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