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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
发布于 2021-06-27 10:27 阅读()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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