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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64362号“嘉纳宝JIANAB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5 11:25 阅读()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顾楚平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顾楚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39364362号“嘉纳宝JIANAB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纳宝JIANAB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内衣;内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3443号“嘉宝”、第1453444号“嘉宝GERB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衣服;帽;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64362号“嘉纳宝JIANAB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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