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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02305号“豆の傳奇 手工豆腐DOU ZHI CHUAN 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

发布于 2021-06-25 09:15 阅读()

  申请人: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金之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02305号“豆の傳奇 手工豆腐DOU ZHI CHUAN 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51601号“豆鼓传奇”商标、第20493341号“豆夫传奇”商标、第23365170号“豆豉传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豆の傳奇”与引证商标一“豆鼓传奇”、引证商标二“豆夫传奇”、引证商标三“豆豉传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