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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91819号“彩婴坊宝贝 CAIYING SQUARE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2 10:42 阅读()
申请人:小棉童(宁波)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91819号“彩婴坊宝贝 CAIYING SQUARE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6864号“彩婴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40701号“彩婴坊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同一主体所有。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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