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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23073号“优马教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2 10:43 阅读()

    申请人:珠海市伯乐门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3073号“优马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28964号“优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8943号“优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宽展期,其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优马教育”,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优马”,文字组成及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复审的“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