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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57689号“康婷瑞维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1 14:32 阅读()
异议人: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雷城
异议人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雷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26157689号“康婷瑞维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婷瑞维儿”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香精油”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的“瑞倪维儿RINAWALE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157689号“康婷瑞维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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