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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58305号“显纳 XAN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1 09:47 阅读()

  异议人:四川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虹盛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益农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益农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558305号“显纳 XA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显纳XAN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酸”。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费用报销单、展会宣传照片、产品宣传推广照片、销售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亦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显纳XANA”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58305号“显纳 XA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