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9605510号“昌建璟上”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1 09:32 阅读()
异议人:漯河市雅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俊芳
异议人漯河市雅迪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俊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605510号“昌建璟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昌建璟上”,指定使用于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珠宝估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第6075247号“昌建”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银行;不动产出租”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昌建”,并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中“保险经纪;融资服务;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受托管理”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该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05510号“昌建璟上”商标在“保险经纪;融资服务;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受托管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