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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于 2021-06-20 14:28 阅读()
网络直播越来越火,可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那么双方要依何种关系处理呢?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直播演出合同纠纷案件,对双方争议焦点——所签的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作出认定。
去年夏天,20岁的依依和很多有网红梦的女孩一样,来到湖州市织里镇,与当地一家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艺人经纪合作合同》,正式成为了一名带货主播。合同详细约定了依依每天的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直播收入超过保底津贴的部分由依依和某文化公司三七分成等权利与义务,同时也约定如一方违约,需要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满心欢喜的依依全身心地投入到了这份喜爱的工作中,可工作一段时间后依依发现,6小时高强度的直播是她难以承受的,每天的日夜颠倒和长时间高声说话让她疲惫不堪,她开始迟到、请假……
这期间,文化公司因依依连续三个月直播时间均不足的问题多次找她谈话,要求依依即刻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初入社会的依依稚气未脱,一气之下直接请长假离开了直播平台。文化公司两次发函要求依依继续进行直播未果后,将其起诉至吴兴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主张依依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依依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文化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违约在前,因此自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而文化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依依也不算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并未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文化公司是存在于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机构,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关系的界定。
其次,从《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同时包含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条款,不能简单据此认定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
此外,依依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直播进行中客人的直接“打赏”,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艺人经纪合作关系,故支持了文化公司的诉请,依依需赔付违约金。但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庭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依依与文化公司解除了《艺人经纪合作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违约金。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较多倾向于认定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有偿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但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性,法官在此提醒各位主播,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关注合同中关于解除条款及违约金金额的约定,避免订立高额违约金,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应合理设定合同条款,如没有与主播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应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主播需遵守公司人事规章制度等人身从属性的条款,明确支付给主播的款项为合同项下的收益分配,而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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