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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H字母商标终审获法院支持
发布于 2021-06-20 07:44 阅读()
6月1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图形线条粗细完全相同,引证商标四的图形线条粗细差异明显。从图形商标的构图要素、外观表现等方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构图理念不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以及相关公众的识记均有差异,二者若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可以区分。而且,诉争商标尚未初步审定,若与他人在先商标有市场混淆可能性,他人可以另行通过异议或无效程序予以主张。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华为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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