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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得申请商标?

发布于 2020-02-12 13:27 阅读(

商标法明确规定,一些特殊的标志不得用作商标申请,所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建议合理避开这些特殊标志,以保商标能够顺利注册。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表明实施控制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0)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1)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2)缺乏显着特征的。 
(1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4)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5)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