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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

发布于 2020-02-12 13:23 阅读(

所谓“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 议而请求撤销其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 注册人和在后商标注册人之间就其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产生的争执。即通常所说,在先商标权对在后商标权提出争议,也就是说,“商标争议”的双方都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人称为申请人,其商标可以称为“争议商标”,被提起争议的商标注册人称为被申请人, 其商标可以称为“被争议商标。
商标异议——是商标在初步申请的时候,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