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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02962号“恋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04 09:23 阅读()

  申请人:义乌市宏腾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02962号“恋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0148号“恋姿LIAN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目前,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引证商标流程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恋姿”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恋姿”的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短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