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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12236号“MICOFUL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8 09:53 阅读()
异议人:华镒贸易(吉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冠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镒贸易(吉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冠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6912236号“MICOFU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ICOFULL”,指定使用于第30类“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糕;冰淇淋;虾味条;锅巴;米果(膨化食品);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确认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MICOFULL”商标或与之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12236号“MICOFUL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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