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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73554号“B.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14 10:25 阅读()

    申请人:贝博士儿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73554号“B.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473370号“BBOX”商标、第44484291号“B.BOX”商标、第7576365号“BO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已出具商标并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并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已出具商标并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尚存一定差异,可视为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