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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于 2021-06-14 10:13 阅读()
上诉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景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景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港公司)、原审被告姜汉平、李纯厚、颉晓勇、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9月28日,授权日为2012年5月30日,登记的专利权人为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登记的发明人为姜汉平、李纯厚、颉晓勇。
德港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是姜汉平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德港公司,故分别于2010年、2011年提起专利申请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德港公司所有。涉案专利权因未缴费而效力终止时,相关权属纠纷正在审理之中。德港公司遂又以六被告故意未缴纳该专利年费,致使该专利权效力终止,给德港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
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并认为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是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人,在涉案专利权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负有包括缴纳涉案专利年费在内的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善良管理责任,如不愿继续缴纳涉案专利年费,应当及时告知德港公司和有关权属纠纷审理法院。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既未按时缴纳涉案专利年费,也未将不缴纳涉案专利年费致使专利效力终止的情况及时告知德港公司和有关权属纠纷审理法院,其行为具有过错,侵害了德港公司应享有的涉案专利技术相关权益。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共同赔偿德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在重新确定案由并纠正部分论理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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