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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3347号“华和天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04 16:53 阅读()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绍宽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绍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7223347号“华和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和天下”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6976号“和天下”、第19124707号“和天下”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文字处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其“和天下”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23347号“华和天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