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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51700号“抖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6 13:47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泽煜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泽煜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7051700号“抖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人用药;消毒纸巾”等、第16类“卸妆用纸巾;纸制洗脸巾;纸巾”等。 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上的商品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0645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6类上的商品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2095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品;歌曲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51700号“抖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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