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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85817号“白茶日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11 09:43 阅读()
申请人:福鼎市馨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85817号“白茶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08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申请人请求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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