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关于第47285817号“白茶日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11 09:43 阅读()
申请人:福鼎市馨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85817号“白茶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08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申请人请求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办、北京商标协会承 12-01
-
知识产权各种研讨会的思考 12-01
-
专利权人有哪些权利 12-01
-
著作权法“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解释 12-01
-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制定工作总结与实 12-01
-
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全国首个跨境贸易司 12-01
-
使用过期专利宣传被处罚 12-01
-
特效道具使用对视听作品的侵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