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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72731号“恒创流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10 09:08 阅读(

  申请人:衡水恒创液压橡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72731号“恒创流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619395号“恒创消防 HENG CHUANG XIAO FANG及图”商标、第5359223号“恒创五金”商标、第33247120号“恒创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弹簧(金属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弹簧(金属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恒创”,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