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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98822号“喜来登幕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08 15:41 阅读()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声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声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市佰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398822号“喜来登幕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来登幕苏”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蛋;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9586号、第11651815号“喜来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猎物(非活);家禽(非活);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生产原料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98822号“喜来登幕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