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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持有3项专利骗取5100万
发布于 2021-05-08 13:38 阅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刘某林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据裁定书可知,刘某林于2014年与被害人邓某结识自称长期从事污水治理工作并掌握相应技术,后经邓某介绍结识被害人顾某;刘某林谎称其持有污水治理矿化还原技术、超级电容技术、碳芯片技术三项专利,于同年10月22日与上述二被害人签订《合作框架协议》,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100万元。后刘某林将上述打入某某某2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款项大部分打入刘某林实际控制的江西省某某某1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并将大部分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活动。
刘某林于2018年10月18日在广东省被民警抓获。赃款已部分退还被害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林的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并签署了相关赔偿谅解材料。诉讼过程中,部分被害人就赔偿和谅解提出了新意见,在量刑时对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林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在案扣押、冻结、查封之财产款物,并入退赔项执行。
上诉人刘某林的上诉理由为,本案系股权纠纷,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某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审法院未对合作框架协议的原件质证,程序违法;认定刘某林谎称其持有污水治理矿化还原技术、超级电容技术、碳芯片技术三项专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刘某林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非法占有的事实,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某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为: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林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刘某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刘某林家属与被害人分别签署了谅解材料,且退赔了部分款项,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刘某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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