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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06112号“LGV”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2 11:08 阅读()
异议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8006112号“LG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GV”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61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阀门管件(内外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LGV”与异议人商号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06112号“LG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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