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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85339号“花牧王 HUA MU W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2 10:38 阅读()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建忠***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建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7785339号“花牧王 HUA MU W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牧王 HUA MU WA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梳妆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5179788号“九牧王”、在先注册的第4879713号“牧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塑料水管阀;画框”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亦有明显差异,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九牧王 JOE ONE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亦不具有密切关联,故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刻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85339号“花牧王 HUA MU W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