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38243462号“VERO MOD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0 10:16 阅读()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天智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新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天智密胺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8243462号“VERO MO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RO MODA”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麻将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2585号“VERO MOD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鞋、袜、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在先注册的第1132585号“VERO MOD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43462号“VERO MOD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