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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51311号“DYNATRAP”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9 08:53 阅读()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世界动力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世界动力解决方案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7251311号“DYNATRA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YNATRAP”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机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80748号、第135138号、第31265237号“DYN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运载工具防盗设备;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人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51311号“DYNATRAP”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运载工具防盗设备;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人使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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