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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百度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

发布于 2021-05-03 07:17 阅读()

郑某某是微博用户“舌尖上的试吃团”的认证主体,享有该账号内发布的全部文章及图片的著作权。百度公司为百家号平台经营主体,百家号“山东人民广播电视台咨讯”未经郑某某许可全文转载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篇文章。郑某某向百度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百度公司删除侵权文章,但没有提交完整的权属证明文件等信息,后在百度公司的要求下补充提交,百度公司经核实后删除了侵权文章和图片。郑某某认为百度公司的删除超出了合理期限,故诉请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郑某某向百度公司寄送的《律师函》,仅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对案涉文章及图片享有著作权,并没有提交任何权属证据材料作为附件,因此该通知不应视为一个合格、有效的通知。百度公司在收到郑某某补充提交的初步证明文件后的第7天删除了侵权文章,在收到相关投诉后的研判和处理周期内,未超出合理期限。法院判决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首先要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事实的情形;其次要考量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否合格;最后要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与其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制止侵权的措施。该案对于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