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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
发布于 2021-06-03 06:32 阅读()
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地方知识产权局试点申报材料,经研究,确定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南、重庆、四川作为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第二批试点地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自 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试点地方要根据《通知》要求和试点申报材料,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推进计划,扎实推进试点任务。
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条件保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
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以纸质文件形式一式2份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电子版同时发至zhifa@cnipa.gov.cn。组织市级单位开展省级试点工作的,市级试点实施方案可一并报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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