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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案件中图形商标近似的判断
发布于 2021-06-02 13:51 阅读()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由图形构成的图形商标或者包含图形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因其生动形象,艺术性强,富有感染力,并且不受语言的限制,便于识别和记忆等特点,深受欢迎和认可。相关商标的申请注册数量也在商标申请总量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相关图形商标的申请因为被认定与在先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被驳回,从而进行驳回复审审查申请的案件数量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占据一定比例。
虽然《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图形商标的审查规定了一些标准并给出了一些例证,但由于商标包含的图形设计形态,包含要素等方面千差万别,《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和例证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可能性。因此,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对于图形商标近似性的判断,需要取决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笔者根据近两年来代理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审查结果,尝试归纳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对于图形商标或者包含图形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近似性判断的一些标准,以便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人在商标设计和申请过程中,进行合理的设计,提高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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